投标收购中,中标人在合同签定条件出投标文件存在严重瑕疵

来源:建设项目管理平台 ·2019年09月23日 03:19

一个效劳揭露投标收购项目,投标布告和投标文件都规则了“投标人须具有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在投标截止时刻前投标人有提出弄清,但都没有就该资质提出任何疑问。

项目评标结束向中标人宣布中标告诉书后,中标人向投标人宣布该集成资质现已吊销的书面信件。投标人收到信件后安排原评标委员会从头评定。评标专家断定在投标布告宣布前该资质的确现已被吊销,主张投标人从头投标。投标人代表由于项目现已宣布中标告诉书且进展原因,坚持不再从头投标。

请问这种状况应当怎么处理?

答:本事例中投标文件规则的资质,经评标委员会检查已被国务院吊销。按法令法规规则,已吊销的资质不能作为资历条件,所以投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内容,假如投标人不自行纠正将承当违法的成果。

按《投标投标法》、《法令》的规则投标文件的编制应当契合法令法规的规则,不然可能会导致从头投标乃至投标、投标和中标均无效的成果。

依据《法令》第23条和第82条规则,资历预审文件或许投标文件的内容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违背揭露、公正、公正和诚笃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有必要进行投标的项目的投标人应当在修正投标文件后从头投标。

此外,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也不得与现已发布的资历预审文件或许投标布告抵触。

依法有必要投标的项目在断定中标人前发现资历预审文件或许投标文件存在本条规则的景象的,投标人应当修正资历预审文件或许投标文件的内容从头投标;中标人断定后,合同现已缔结或许现已开端实践实行的,应当依据《法令》第82条规则处理。

对中标成果形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纳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投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从头投标或许评标。

依据《投标投标法施行法令》第23条:“投标人编制的资历预审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违背揭露、公正、公正和诚笃信用原则,影响资历预审成果或许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有必要进行投标的项目的投标人应当在修正资历预审文件或许投标文件后从头投标。”

依据《投标投标法施行法令》第82条:“依法有必要进行投标的项目的投标投标活动违背投标投标法和本法令的规则,对中标成果形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纳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投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从头投标或许评标。”

依据《民法通则》第61条规则,民事行为被承认无效或许吊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获得的产业,应当返还给受丢失的一方。

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受的丢失,两边都有差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

因而,投标、投标和中标被承认无效后,还应当依据这一规则返还产业或许补偿丢失。

政采相关规则

对此种状况,咱们看下政府收购相关法令法规怎么处理:

依据《政府收购货品和效劳投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则,只要呈现六十四条的景象时才干安排评标委员会从头评定。

按《政府收购施行法令》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87号令第六十五条规则,现已断定中标但还未签定合同的应当从头安排收购活动并报财政部门存案。

《政府收购货品和效劳投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评标成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景象外,任何人不得修正评标成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规模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定要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断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陈述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景象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正评标成果,并在评标陈述中记载;评标陈述签署后,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组织发现存在以上景象之一的,应当安排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从头评定,从头评定改动评标成果的,书面陈述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景象提出质疑的,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组织能够安排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从头评定,从头评定改动评标成果的,应当书面陈述本级财政部门。

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存在歧义、严重缺点导致评标作业无法进行,或许投标文件内容违背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则的,应当中止评标作业,与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组织交流并作书面记载。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组织承认后,应当修正投标文件,从头安排收购活动。

《政府收购法施行法令》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收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则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许可能影响中标、成交成果的,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未断定中标或许成交供货商的,停止本次政府收购活动,从头展开政府收购活动。

(二)已断定中标或许成交供货商但没有签定政府收购合同的,中标或许成交成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许成交提名人中另行断定中标或许成交供货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许成交提名人的,从头展开政府收购活动。

(三)政府收购合同已签定但没有实行的,吊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许成交提名人中另行断定中标或许成交供货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许成交提名人的,从头展开政府收购活动。

(四)政府收购合同现已实行,给收购人、供货商形成丢失的,由职责人承当补偿职责。

政府收购当事人有其他违背政府收购法或许本法令规则的行为,经改正后依然影响或许可能影响中标、成交成果或许依法被断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按照前款规则处理。

本事例中收购人等的差错给相关当事人形成丢失的,还应当承当民事职责。

《政府收购法施行法令》第七十六条 政府收购当事人违背政府收购法和本法令规则,给他人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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