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食物怎么计征增值税?

来源:财金税月 ·2018年09月01日 16:51

近期,税务机关查办了一起案子:某餐饮公司将外购的包子以外卖效劳方法对外出售,并依照餐饮效劳6%的税率申报交纳增值税。由于购进包子的进项税税率为17%,该公司增值税税负显着偏低。经税务机关查看,该餐饮公司补缴了许多税款。那什么样的状况下,外卖食物不能依照6%税率交纳增值税呢?笔者结合事例做扼要阐明。

根本案情

甲公司为挂号注册的五星级酒店,30年前创立了某闻名包子品牌。为保证包子质量,将品牌做大,甲公司出资建立乙公司,专门从事包子的出产和出售。一起,甲公司还在酒店大堂内设立了专卖部,卖出的包子悉数由专卖部从乙公司购进。现在,甲公司的专卖部出售包子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顾客在酒店内现场消费;二是顾客从专卖部购买后带走;三是顾客网购或现场订货后经过快递寄往外地。根据专卖部的出售台账,顾客今后两种方法购买的,占专卖部悉数销量的90%以上。

在近期的一次税务查看中,税务机关经过对甲公司各月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核算和剖析,发现该公司进项税额占比最大的,是购进乙公司出产的包子。甲公司全年累计购进乙公司包子约900万元,并依照17%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此一项的进项税额就达150多万元。但在出售包子后,甲公司则依照餐饮效劳6%的增值税税率申报交纳销项税,形成了“高扣低纳”现象,导致该公司增值税税负显着偏低。

对此,税务机关以为甲公司对外直接出售的包子不该依照6%的税率交纳增值税,企业却有不同定见。直接对外出售的包子,是否归于税法规则的“外卖食物”规模,成为了两边争议的焦点问题。

争议焦点

甲公司以为,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晰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佐效劳等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件)规则,供给餐饮效劳的交税人出售的外卖食物,依照“餐饮效劳”交纳增值税。公司对外出售包子归于外卖食物,所以应依照餐饮效劳的税率6%计缴增值税。甲公司还以为,公司没有展开交税谋划,也不存在偷税成心,更没有施行招摇撞骗的偷税行为,并且还活跃合作税务机关及时照实弄清了状况,不该该承受处分。

税务机关则指出,甲公司只是重视了140号文件的相关规则,但却没有重视与140号文件配套发布的《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品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方针解读》(以下简称《解读》)。《解读》指出,餐饮企业出售的外卖食物,与堂食适用相同的增值税方针,一致依照供给餐饮效劳交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物”,仅指该餐饮企业参加了出产、加工进程的食物;关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品,未施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物一起出售的,应根据该货品的适用税率,依照兼营的有关规则核算交纳增值税。因而,甲公司经过专卖部对外出售的包子系外购,没有经过自己的出产或加工,不归于140号文件所指的外卖食物规模,是税法规则的兼营行为,根据出售货品的适用税率17%计缴增值税。

终究,税务机关以为,甲公司出售的包子包含现场堂食和非现场堂食两种景象。现场堂食的归于供给餐饮效劳,依照6%税率计缴增值税,而非现场堂食的归于出售货品,依照17%税率计缴增值税。甲公司应以扣除顾客堂食部分的出售额,作为查补计税出售额补缴增值税。考虑到甲公司相关行为的片面歹意较轻,税务机关给予了补缴税款1倍的处分。

事例启示

对企业来讲,首先要吃透税收法规。虽然140号文件对外卖食物没有清晰的界说,但在《解读》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作了弥补,将外卖食物界定为“餐饮企业参加了出产、加工进程的食物”,假如甲公司了解上述规则,就不会发生补税和罚款。由此可见,全面学习、体会税收法规规则,才能够更好保证企业依法交税、躲避税务危险。

对税务机关来讲,则要认识到实地调查的重要性。在上述事例中,正是查看人员经过实地调查,及时掌握到了相关状况,从而对问题的发现及判别有了重大突破。这阐明税务人员在查看时,不能仅环绕企业账面核算数据和交税申报材料查看,应该在必要时实地核对,更好、更及时了解精确信息,这对查明稽察案子非常重要。

(来历:我国税务报)

华税短评:我国现行税法规则中有许多规则是税收法规。税收法规内容杂乱,数目繁复。交税人在挑选适用于本身的法令法规时必定要全面研讨一切相关的法令、法规规则,掌握不按时应该向有权税务机关咨询。本案具有必定的代表性,有不少企业由于对税法、法规的适用有误,而被税务机关以偷税查办。税务机关也应该针对经常出现的法令、法规误读误用向交税人提出警示或许进行宣讲,进步交税人的法令意识。来历: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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